世界快播:天津:因疫情等开展的紧急采购项目应纳入信息统计范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2023-06-24 16: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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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财政局印发《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3〕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编报单位分为两类:一是采购人,即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市和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资料图】

以下为原文

天津市财政局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津财采〔2023〕8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是全面反映政府采购规模、结构、政策和规律等情况的重要环节,是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和宏观经济政策的科学依据。为全面、准确反映我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情况,夯实政府采购管理基础,按照财政部有关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口径

各部门、各区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真实、完整填报政府采购合同基础数据。

(一)单位范围

编报单位分为两类:一是采购人,即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即市和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二)资金范围

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具体包括财政拨款(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单位资金(非同级财政拨款、事业收入资金等)和其他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三)对象范围

统计对象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对于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因疫情、重大灾害等原因而开展的紧急采购项目,高校和公立医院等事业单位采用贴息贷款方式开展的采购活动,以及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当年财政安排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直接付费的财政支出责任金额,均应全部纳入统计范围。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新要求

2023年起,信息统计报表从13张表增加为16张表,表1-13为政府采购资金情况分类型统计表,主要反映各区各部门政府采购整体情况,由各级预算单位按季度进行汇总上报;表14-16为监管数据分类型统计表,主要反映投诉举报案件、采购当事人情况、信息发布情况等,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进行汇总填报。报表其他变化情况具体如下:

(一)调整资金范围统计口径。根据《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将“表1政府采购资金情况统计表”的采购预算(财政性资金)统计事项,调整为“财政拨款”、“单位资金”和“其他资金”。

(二)调整相关统计品目分类。根据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调整“表5政府采购重要品目统计表”中“重要品目”的编码及名称,并新增“鉴证咨询服务”等部分品目统计事项。

(三)调整新增政府购买服务支出统计事项。一是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情况,将“表6服务项目政府采购统计表”中统计事项修改为“政府购买服务”和“其他服务”;二是在填报服务项目信息统计数据时,应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在相应的服务项目中确认购买服务标识,并录入承接主体类型信息,由系统自动生成“表7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服务领域”和“表8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情况表——承接主体”,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的政府采购计划,应对购买服务作出标识。

(四)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统计事项。根据新修订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服务品目进行统计,将当年财政安排给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用于直接付费的财政支出责任金额纳入统计范围。

(五)其他调整。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的相关规定,删除“表2政府采购主体、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统计表”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统计方式,调整报表序号等。

三、按时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各部门、各区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通过采购统计系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系统、本区非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含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季报电子数据。2024年1月20日前,合并涉密与非涉密政府采购项目数据,生成本部门、本区年度电子数据进行上报,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一)非涉密数据

采购人应当以政府采购合同(含简式合同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订单)为依据,通过“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地方采购统计系统)的“信息统计管理”模块录入“政府采购基础数据”,根据每项采购活动按笔录入,由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01-13。

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合同管理模块设置了基础数据导出功能,各单位已完成合同公告的基础合同数据均可在导出后,直接导入地方采购统计系统。

对于履行期限超过一年的政府采购项目(延续性服务项目等),应当将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的合同金额列入统计范围,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二)涉密数据

各级预算单位涉密采购数据(不含绝密采购数据),按照财政部和我市涉密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脱密处理后,通过地方采购统计系统—其他合同录入模块按年度进行填写上报。

四、其他事项

(一)提高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数据分析质量。各部门、各区要充分发挥信息统计“数据反映”和“改革促进”功能,从落实国家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角度强化数据分析,认真撰写年报分析报告,客观真实反映本部门、本区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相关工作建议等。对于数据异常变化情况,要及时核实并进行重点分析。

(二)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各部门、各区要严格按照我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和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在年度统计分析报告中专题报告本部门、本区上一年度支持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市财政部门已将中小企业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范围。

(三)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各部门、各区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防范和惩治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强化源头防控,压实统计编报工作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本部门、本区数据统计和汇总内容准确完整、真实可靠,严禁统计造假和弄虚作假。

(四)及时做好填报单位基础信息确认。各部门、各区要根据机构改革情况及时建立并调整完善系统管理账户及数据填报单位,认真填写和补充单位名称、单位性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预算级次、隶属关系、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础信息,确保系统中管理账户和填报单位层级清晰、信息准确、不重不漏。

(五)健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通报机制。市财政部门将根据各部门、各区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填报质量,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因素,对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和各区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适时进行通报。

各部门、各区可通过采购统计系统“公告通知”栏或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栏目下载《2023年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编报说明》。如遇统计编报口径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联系;如遇系统软件操作及信息技术问题,请与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技术服务部门联系。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联系人:李聪;联系电话: 23303740-2818。

地方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技术服务支持电话:400-810-1996。

附件:1.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基础信息录入界面

2.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表样)

202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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